新闻
一、许可证内容
1、许可证名称:放射诊疗许可
2、办理部门: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
3、办理窗口:当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
二、办理标准
1、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发布)第八条
2、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(卫生部令第46号,2006年1月24日发布) 第四条、第十四条
三、办理流程
(一)新办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:
1、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申请表一份;
2、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或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复印件一份;
3、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、执业证、上岗证复印件一份(审原件留复印件);
4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一份;
5、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一份;
6、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;
7、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
8、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;
9、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;
10、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,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份;
11、个人剂量监测合同;
12、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(二)校验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
1、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校验申请;
2、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3、放射诊疗设备、人员清单(资质证书)及变动情况;
4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;
5、本年度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;
6、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;
7、两年内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;
8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教育培训情况。
9、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(三)变更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
1、更换放射诊疗项目不改建原工作场所(新换设备的电流、电压等于或小于原设备的),需附以下资料:
(1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变更申请一份;
(2) 年度内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;
(3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;
(4)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2、改建原工作场所(增加、更换放射诊疗设备),需附以下资料:
(1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变更申请一份;
(2)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;
(3)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;
(4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;
(5)原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已许可的项目,提交相应项目的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书;。
(6)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3、搬迁放射工作场所,需附以下资料:
(1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变更申请一份;
(2)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一份;
(3)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;
(4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;
(5)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4、变更单位名称、负责人、单位所在街名需附以下资料:
(1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变更申请一份;
(2)相应地有效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一份;
(3)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。
(4)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(四)注销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
1、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注销申请一份;
2、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;
3、《放射诊疗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;
4、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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